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明法与心·依法正行

189-0238-0213

金本色律所-关注金本色律所,了解更多法律价值信息

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9.19

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问题向来颇有争议,由于法律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 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管理的范畴,因而各地司法实践的处理尺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近日,最高法发布的第32批指导案例中 第183号案例 对于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问题做出了重要指引,对于各地类案的审判均具有指导意义。

本期,小金以该案例为引,对 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问题进行探讨。

1

最高法指导案例分析


1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房某与某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17年 12月29日,由于组织架构调整、战略规划部被裁撤等原因,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 单方解除了与房某的劳动关系

房某遂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等款项。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的年终奖, 公司辩称 ,该奖金一般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且公司《员工手册》(已经房某签字确认)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房某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因此不应当享有该等年终奖。

本案的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公司的上述主张 ,认为年终奖系企业根据本年度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工作成绩,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制度,企业具有一定自主权,而房某离职属于公司奖金发放规则明确规定的不予发放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房某2017年度奖金。

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年终奖的前述认定 ,判决该公司应当支付房某2017年度奖金。

2

裁判要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 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 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 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关于“员工在奖金发放之前离职则无权享有奖金”的明确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房某并非主动辞职或过失被辞退,而是因为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而导致房某的劳动合同被解除。

其次,房某离职时间为1 2月29日,且12月30日和31日为周末,表明其在2017年度已在公司工作满一年。

最后,在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二审法院推定房某已经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且符合年终奖的发放的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仅凭房某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离职为由而不应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从而支持了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的诉求。

2

用人单位制度对于年终奖的不同影响


1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没有具体规定或约定

我国目前法律中并无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规定。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就年终奖进行过任何规定或约定,则在此种情形下 用人单位并无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法律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

2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有具体规定或约定

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或约定的,该规定或约定并不能当然有效,在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及法院将对于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及约定进行 合法性与合理性 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规定或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 规定或约定的内容是否具备合理性;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在具体争议中,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制度或约定才能获得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
183号指导案例中,二审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但 依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并据此对用人单位的制度内容未予支持。

3

年终奖的发放没有规定或约定但既往有发放惯例

如果用人单位虽未就年终奖有书面规定或约定,但 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且该惯例可以体现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计算标准

那么该“惯例”有可能被认定为已经使员工产生了一定的信赖,用人单位仅仅以关于年终奖没有具体的规定或约定为由进行抗辩时便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既有书面规定或约定,又存在与规定或约定内容不同的发放惯例,仲裁委及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查明规定或约定是否实际执行,并 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裁判

3

不同离职原因对于发放年终奖的影响


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约定,是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的直接依据, 此外,员工离职的原因对于能否获得年终奖同样具有较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问题往往需要综合判断,以下将讨论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1

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员工属于被迫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员工属于被迫辞职,那么即使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年终奖发放前劳动者离职的,不符合发放条件,实践中仲裁委、法院也会倾向认为 没有发放年终奖的原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 ,属于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的成就,故认为此种情形视为发放条件已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2

员工严重违纪或存在其他过错且解除行为合法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且被认定为合法解除的,若员工主张年终奖, 首先要看 双方间关于年终奖有无具体规定, 其次 用人单位须就员工不符合奖金发放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
若用人单位没有就严重违纪行为可以扣除年终奖进行约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裁量尺度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司法机关倾向于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员工要求支付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主动辞职等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具有主观过错,此时则需要 综合劳动者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和单位的相关规定 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例如,与183号指导案例案情相似的一个案件中,劳动者同样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基于是否工作满一个考核周期,以及公司具体规定的不同,最终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4

精细化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183号指导案例,小金认为,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目前仍是对用人单位较为有利的规则,但用人单位需要依据 公平合理原则和最新司法实践对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实操 进行调整和完善。 具体来说:

1

重视完善内部制度

在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置相关条款,或按照183号指导案例的要求对现有离职奖金发放规则进行完善,例如,基于 不同离职理由 将能否获得年终奖的情形进行区分和细化。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该等规章制度已经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 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从程序上保证该等条款的合法性。

2

注重制度内容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奖金的认定回归到对实质要件的判断,建议用人单位在相关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的协议中 明确设置绩效类年终奖的发放要件和标准 ,而不是仅将员工是否在职作为其能否获得年终奖的唯一标准。

3

注重员工离职管理

在员工离职管理过程中, 注意收集和保存离职员工关于奖金发放实质要件是否达成的相关证据 (例如工作表现标准、业绩完成度等),尤其是对于公司方主动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更不能忽视离职前绩效考核的评估情况。

而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为了减少日后潜在的奖金争议,也可以在离职流程中设置相关环节, 要求员工对其不再享有年终奖的事实进行书面确认

- END -

免责声明:本 微信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业务领域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擅长货款/欠款纠纷案,帮客户成功追回欠款上千起,减少财产损失累计上亿元,收回应收账款,用法律维护你正当权益,追回血汗钱!制定企业自身适度的信用政策,努力降低成本,力争获取更大效益,从而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性,较大限度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几种途径:一、协商程序二、申请调解三、仲裁程序四、诉讼程序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金本色律所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至优的服务。
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纠纷是指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市场投资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或投资纠纷类案件。公司股权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合并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等。
法律与税务筹划

法律与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

全国服务热线

189-0238-0213
136-0906-6484

免费法律咨询金本色律所帮您高效解决法律纠纷

  • 姓名: *

    *
  • 电话: *

    *
已有1200+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