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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用工风险,你了解吗?|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9.19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身体情况等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关系的管理认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有的单位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员工,有的单位认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延长试用期,有的单位则在给员工调岗后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些行为的背后暗藏着法律风险,一旦员工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补发工资等法律风险。

今天小金就带大家了解下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那些

1

试用期适用误区

1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行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满劳动者经考察合格,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也就是说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的试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上述做法不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同时还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了一次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属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该合同,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成立。

2

劳动者调岗后或续订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29条 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便是调岗,单位也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因为双方对彼此的情况已较为熟悉和了解,无需再次约定试用期。
但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段时间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此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考察两段劳动关系 相隔时间的长短 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 是否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评判。

如果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变换工作岗位或续签劳动合同,为防止劳动者不适合新岗位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将劳动者调至新岗位进行考察,进行相应的岗位试用,代替试用期考察。

3

试用期用人单位享有任意解除权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其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错误的认识将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有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规定,只有在以下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才享有 单方解除权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还有独有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具体岗位制定的需求标准,用以衡量劳动者是否能胜任该岗位。

为了 在试用期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对于录用条件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诚信为基础,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文件等 书面形式具体明确的列出 ,如: 明确具体的违纪次数或以每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等。

2

用人单位错误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1

补足工资差额

因口头方式约定试用期和单独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或试用期满后才订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实为 劳动合同期限 ,员工的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已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 补足工资差额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对转正后工资有争议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11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 参照相同岗位 的转正工资支付员工工资差额。

2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照 《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和第82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的,应向员工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须注意的是,若员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 的,用人单位可无需支付此笔款项。

640 (1)


640 (2)

(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示意图)

关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院和法院认定的基数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以广东省某人民法院为例,部分判例认为计算基数应为用人单位按月支付、金额相对固定的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不应包括具有风险性、不固定发放的业务提成、绩效、奖金等;而部分判例中又以员工实际收到的工资总额来作为计算基数。
依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小金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参照经济补偿,以员工实际收到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3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无法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 件”来辞退员工。
若在约定时间内或届满后,用人单位 以员工考核不达标为由 辞退员工,除员工有重大过失外,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员工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来支付。 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和每满1年的,按1年算。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

精细化指引


小金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提前公示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在入职的一个月内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工资等 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

1

试用期期限

关于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法律有明确限制,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将承担 支付赔偿金 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的法定最长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超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超6个月。
不能适用试用期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想约定较长的试用期 ,可与新入职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并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达到了用人单位可用较长时间考察员工的目的。

640 (3)

(试用期的法定最长期限的示意图)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在试用期内及时辞退。

2

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将试用期工资约定为转正工资的一半,此约定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制定试用期工资,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兼顾员工的权益。

3

关于试用期满是否转正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试用期非法解除而败诉的原因大多是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搜集,可以从以下角度着手:

1)要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岗位要求与录用条件且已经向劳动者告知。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岗位要求以及日常的考核计划与标准,对录用条件或者转正条件应予以具体化,并且这些明确具体的内容要通过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单独文件、员工手册等)向劳动者告知,以方便在适用时方便举证。
2)对劳动者的表现要进行客观的考核与记录。
如因劳动者工作的过错而出具的处罚单、对劳动者日常的工作中考勤记录等存档保留,结合用人单位体系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定期作出客观的书面评价并存档,用以纠纷时方便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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