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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潜在的法律风险|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09

借自己公司的钱也犯法吗?

这种困惑极具普遍性,以至于不少老板忽视了从公司借款的法律风险。

日常生产经营中,股东向公司借款及公司向股东借款此两种情形都并不鲜见,但常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期小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先介绍一下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潜在的刑事、民事法律风险。

1

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哪些风险

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以下几方面:

1

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能混同,在股东向公司借款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时,可能就是股东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股东 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要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这种情况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体现最为明显,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借款可能触犯刑法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股东往往会 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将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比如进行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行贿、走私等非法活动;或者其主观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关程序,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后长时间未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这些行为均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及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之规定,构成犯罪。

借款股东明知是单位的资金而非法占有、使用,可以根据其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定罪处罚——如果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的故意,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构成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 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 ,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行政责任 上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方面,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4

借款股东可能会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故,借款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面临着被征税风险。

2

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如何操作

东就一定不能向公司借款吗?当然不是。

符合正常程序且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借款不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

因为在符合以上的条件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并没有减少,只是将货币资产变成了债权资产,再者加上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认缴注册资本制,所以正常的股东借款是可以的,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实体性限制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充分遵循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关于能否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基础。

因此,现行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对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行为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且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允许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向公司借款。

若公司章程对此有约束 性规定则依章程处理,比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股东提供借款的单笔及总额限制或者可以约定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

(2)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提供借款

因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故法律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 《公司法》一百一十六条 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据此,可以分两个层面对该条款进行解读:

一是如果公司股东担任股份公司的董、监、高,则 禁止公司向该股东提供借款 ,否则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

且公司董事或高管向公司借用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甚至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二是股东并非股份公司的董、监、高,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 有公司章程的依据章程执行,并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如果大股东未经股东会等必要程序,绕过小股东直接从公司借款,即涉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

2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程序性限制条件

(1)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故,股东向公司借款须订立借款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2)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股东向公司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受《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调整。

为让法律保障这种借贷关系,股东在借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性规定,就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

同时,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借款的股东应当按照内部决议规则进行回避。

另一方面,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这一有效法律文件来确定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且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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