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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风险及防范|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09

在实务中,出现许多公司 为非员工挂靠社会保险 的问题,可能是基于人情关系、可能基于商业利益交换关系。

有许多单位和个人仅将社保片面理解成每个月缴纳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都由挂靠人员自行承担即可,并未意识到挂靠社保的风险。

那么,在实践中,为非员工挂靠社保会存在哪些风险呢?

1

“社保挂靠”

社保挂靠并非法律概念,在学术界认为,“ 社保挂靠是指事实上无劳动关系的公司或企业为非本公司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

这种模式只涉及两方主体: 被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有些挂靠者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在这种模式下,被挂靠企业通过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为不属于本企业的自然人办理社保并缴纳社保费。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挂靠情形,就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作为参保单位为本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这种模式涉及三方主体: 用人单位(挂靠企业)、与用人单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方(被挂靠企业)

在这种模式下,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用人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即被挂靠企业。

本期小金拟讨论在前述两种社保挂靠模式下,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时,小金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 广东于2022年4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 主要打击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或个人为单位、个人违规参保缴费提供组织、介绍、代理、伪造材料等服务;

2、在互联网开展违规代办补缴社保费宣传;

3、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织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或者为他人违规办理参保补缴业务提供便利;

4、利用虚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办理参保补缴;

5、伪造、变造知青身份档案办理补缴;

6、虚构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伪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7、灵活就业人员临近退休虚构劳动关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其他重大违规参保补缴社保费行为。

2

社保挂靠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社会保险 登记 行属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必须是同一主体。

因此社保挂靠乃是违法行为,将会使挂靠企业或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1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企业通过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目前小金尚未检索到相关判例,但是有案例显示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保挂靠单位所实施的监管措施。

(2021)京行申986号 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公国际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胡舰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委托其他单位为胡舰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 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要求大公国际公司为胡舰缴交社保费的《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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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企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 的,存在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3

存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存有三方主体的社保挂靠模式下,用人单位委托 被挂靠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 ,存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2021)京03民终219号 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富荣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玉禾田公司提供劳动,玉禾田公司委托第三人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富荣缴纳社保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陈富荣相关社保权益受损,陈富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4

存在员工无法享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

在存有三方主体的社保挂靠模式下,用人单位委托被挂靠企业为本企业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的, 存在员工无法享受的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风险
(2018)鄂01民终3245号 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所在地为湖北,虽通过第三方公司为在北京工作的员工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在社保账户中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赔付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企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 ,情节严重的,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2021)渝0103刑初18号 案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顺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洪军与其他两人,为25名孕妇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挂靠顺坤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方式,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共计451834.78元,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

精细化指引

社保挂靠是违法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可以使其合法化的解决方案,社保挂靠在 行政、刑事、民事 领域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触发。

企业防范社保挂靠风险的唯一途径就是停止社保挂靠,确保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相统一,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一致。

此外,《监督办法》对企业在社保合规的其他方面也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刻不容缓地解决社保合规问题。为此,小金提供如下 社保合规建议 供企业参考:

1

及时向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否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否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否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

按月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按月从应支付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否则,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告知员工缴纳明细情况

企业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员工本人。
否则,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弃保等行动无效

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企业与员工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少缴社保、企业向员工折现补偿等,均为无效约定。

7

接受、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
否则,按照 《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 ,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社保入税后,社保合规化势在必行。《监督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社保行政监督职责,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督,畅通全社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监督渠道。

因此,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杜绝社保挂靠行为。企业只有合规经营,方能健康长远发展。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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