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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妥善处理之道|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09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有不少种,其中最多的一种要属 “员工不胜任工作” 了。 当员工的工作表现不佳,能力不够时,用人单位便会考虑辞退员工,但在此过程中经常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说员工不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公司要求,两者之间对是否不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性的意见,劳动争议便由此而生。

此时一旦发生争议,员工是否不胜任工作,其 举证责 任在 用人单位 所以最终是要求公司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

那么,究竟如何做“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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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

首先要了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这是避免解雇员工法律风险的前提。

“不能胜任工作” ,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判定员工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判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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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员工个人原因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可能是因为劳动者个人能力、主观工作态度或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等多种原因, 总归是由于个人原因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外界因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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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标准

对于评判标准来说,该标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等文件体现出来,如果 没有事先制定评判标准,缺乏考核的标准,很难评判或认定劳动者是否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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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程序

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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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正确姿势

当用人单位计划使用“不胜任工作”进行解除时,可参考以下流程操作:

1)不胜任工作的判定和证据非常充分,已经取证完成;

2)与员工进行谈话,通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并保留沟通的相关证据;

3)确定进行调岗还是培训,进行调岗和培训的通知和安排;

4)掌握调岗后的工作状况和评价,跟踪培训学习效果,保留相关证据;

5)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发出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如未提前1个月通知,支付“N+1”倍经济补偿金。

至于调岗或培训多久后可再次进行评估,用以确认员工仍然不胜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应该具备合理性。

如调岗2天,就马上再次给出不胜任的结论,明显合理性不足。

以上流程,任何一步出问题,都可能被认定为解除依据不充分,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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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用人单位如果“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得不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极大,根据上述的原因分析,评价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应当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且确保绩效考核合理合法 ,同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综上,小金认为,用人单位针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的应对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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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容易规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风险,但往往不注意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岗位职责”来拟定科学的能力考核标准:

1)用人单位在设定某一岗位的考核标准时,应避免将明显不合理的因素作为考核要素,例如将财务总监应具备的相关能力作为生产岗、技术岗的考核要素;
2)设置考核要素的时候,应当选择该岗位所需的核心要素,避免因要素过多而造成考核难度过大;
3)考核要素应当尽量具体、客观、可量化,避免造成考核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同时,由于企业之间营业范围不同、企业内部岗位职责不同,科学的考核标准一般情况应当是因人因岗而异,用人单位设定考核标准的时候,应当结合岗位特征作出合理的差异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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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前应确保已尽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拟定考核标准后,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将其确定。考核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在 招聘环节 。招聘环节,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考核标准;或者在劳动者入职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是在 日常工作环节 。企业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设定相关制度以明确考核标准。通过该方式制定考核标准,相关文件制度必须经工会讨论、予以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方属有效。
例如,在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进行 岗前培训 ,在培训中应当向员工说明工作岗位要求,也要明确告知员工用人单位会对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如此,就可以将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的证据固定下来,完成了告知义务。
此处的 告知 ,一方面,应有书面留痕;另一方面,考核要求或考核规定应形成内部规章制度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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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明确绩效考核指标

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如果绩效考核指标过于模糊,对员工考核的判断过于抽象,用人单位面临得不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
因此,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是, 尽量对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和可量化 ,从而让考核结果趋于直观与客观。比如,对于销售岗位的员工,可以设定销售任务是多少金额;对于行政岗位,可以用投诉次数及其他岗位员工综合评价作为衡量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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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绩效考核相关资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因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有效证据应是统计的绩效考核结果。让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签字确认,这是用人单位向法庭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效证据,将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
不过,实践中,员工看到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其不利或不服时,往往拒绝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确认。
如果员工拒绝签字并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 张贴公告公示绩效考核结果并告知员工有提出异议或申辩机会
同时, 以视频方式保存公示证据 ,一方面,能确保员工程序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客观记录公司考核过程,便于法院裁判时做出客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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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确凿充分,也应当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过程应当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即需要对员工能否胜任工作作出两次评价
因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是法定程序,如无此程序,即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确凿充分,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培训的内容或者调整的岗位不能随意。虽然培训的形式、内容,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培训的内容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所以, 合理的培训内容应该以员工能力提高为目的
总之,基于现行劳动合同法与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慎重启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做好应对措施,尽量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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