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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4.15
提到 离职证明 这一话题,相信企业对此并不陌生。
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碰到个别员工提交完离职申请书就溜之大吉,并拒绝配合履行离职交接手续。

针对此种情形,小金经常会收到顾问单位的咨询: 员工不配合做离职交接的,公司可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吗 ?带着这个疑问,让小金给您娓娓道来。

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那么,离职证明应当包含什么基本内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离职证明亦是确认员工已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规避企业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劳动者恶意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 “该员工与本公司尚未交接完毕” ,但是不能在证明上写一些诸如“道德败坏”之类的对劳动者进行主观评价的字句,以免引起名誉侵权纠纷。

小金说法

归正题,个别员工离职后拍拍屁股走人、留下烂摊子,公司出于无奈之举,往往会据此拒绝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那么此举可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此,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系其法定义务 ,且并未设定任何履行的前提条件,即公司不可因员工未做离职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同时,小金建议公司 在规章制度 不要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即不开具离职证明” 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除前述规定外,《失业保险条例》同样对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作出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而且,拒开或不开离职证明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比您想象的要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公司的赔偿责任一般包含什么呢?

小金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得知:员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 一般包含了员工因此未能正常入职新公司而导致的损失以及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因此 未能正常申领失业金的损失

但是公司也不必过于惊慌,并不是一旦发生拒开离职证明的事实将直接并必然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仍需要考虑员工是否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而遭受到以上损失,即未开具离职证明与员工遭受损失两者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而针对于员工因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而无法正常入职新公司的损失额应当如何确认呢?

一般而言,这种损失计算需要明确计算基数以及损失期间 。其中,对于计算基数,一般会参考新公司承诺的薪资报酬或员工离职前月均工资等标准来确定。

因此, 小金提醒公司注意 ,不管员工有什么样的过错,建议不以任何理由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小金支招

为避免公司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主张损失的情形,小金建议企业均应当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后的合理期间内开具离职证明。

针对离职劳动者拒不完成工作交接等不当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规制:

1、在合理合法的时间内暂缓出具离职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虽然用人单位不得拒开离职证明,但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时间内暂缓出具离职证明,以督促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在此期间,可以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

如前所述,鉴于此种操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需要较为谨慎 ,一方面,要确保工作交接本身的内容合理,属于“工作交接”的范畴,另一方面,要控制暂缓的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

若暂缓出具离职证明也不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从依法合规、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2、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制衡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的制衡手段。

3、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扣除部分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因此,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交接的要求其相应的责任,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则可以依法依约进行工资扣除。

4、采取诉讼的方式向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劳动者追责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致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较少。

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的规定可以确定,因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

同时, 公司需保 留员工拒绝配合完成离职交接且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证据

但是因工作交接导致的用人单位损失往往较难确定。

为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基础资料,量化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在损失发生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履行交接义务的损害后果。

此外,基于减损规则的不真正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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