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设置目的是给到 初次建立劳动关系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充分了解和磨合的期间,试用期的长短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关。
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现实中面临的问题确更加复杂。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更换岗位仍应当在试用期之内完成考核转正,然而离职后再入职同一岗位或者不同的岗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鉴于法律就该类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期小金结合对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实际的司法案例来探讨该类情形下 如何约定试用期更为合规 。
案例检索
小金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检索到较有代表性的6个案例整理如下表,法院围绕入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合理进行了阐释。
精细化指引
结合上述检索的案例梳理,法院在认定类似问题时最主要考虑的要素归纳为两点:1.是 时间 ;2.是 岗位 。
1
时间是指两段劳动关系的间隔时间
2
岗位是指前后两次入职的岗位是否相似或相同
虽然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实质上规定了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在已有判决中检索发现法院基本上不用此条进行说理。
结合以上案例,小金认为法院在综合认定工作内容、薪资等情况后, 认为如果间隔时间较短且前后岗位一致或相似的 ,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欠妥 。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变动、劳动者自身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前一次试用期是否已经完成等等都可能纳入法院对此问题的考量。
综上,在尚无更细致、明确的规定前,再次入职后约定试用期如何适用在实践中仍处在探索阶段,因此用人单位在就员工再次入职后设置试用期时需要尽可能地谨慎。
首先 ,试用期的期限应当严格限制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其次 ,在同一段关系中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调岗等,不能以再次考察劳动者能力等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或延长试用期。
对于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员工, 若间隔两三年以上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但需要在劳动合同等必要文本上就为何约定试用期的理由,围绕具体情况进行简单的描述。
为最大可能地降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违法风险, 建议公司入职时与员工就再次约定试用期进行书面确认 ,如“本人明确知悉因本人系离职后再次入职公司,且所从事的岗位具有较大差异,公司就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以及本人就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环境等仍需了解,故经本人与公司充分协商,本人同意与公司约定【 】个月的试用期。”
间隔时间较短的不建议重新约定试用期。
最后,由于不同的法院会存在不同的解读, 再 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依旧会存在风险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方法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不止局限在“试用期”这一种手段。
- END -
免责声明:本微信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文标签: 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如何税务筹划 什么是财富管理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全国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