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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管理加班,您不知道的那些加班风险?|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0.28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加班需经过审批流程 ,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视为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该加班审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明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避免双方对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的争议。

然而,在一些关于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了加班审批制度被用人单位滥用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并未要求加班审批,但在出现争议时却以此为由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本期,小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分析“ 加班审批制度 ”对企业可能造成的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

1

加班到底谁说的算


对于加班到底谁说的算这个问题,实际上有 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安排员工加班;另一方面,是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能否被认定为加班。

对于 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安排员工加班 ,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对清晰。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原则上应 以协商为前提 ,但在国家规定的 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时 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加班且不受法定加班时长的限制。

对于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能否被认定为加班,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单位明确执行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但需要指出的是,加班审批并非逃避给予员工加班待遇的“金钟罩”、“铁布衫”。

当员工有证据证明该加班虽未系用人单位审批 但确系用人单位安排的 ,用人单位仍需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加班待遇。 在单位没有执行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能否被认定为加班存在不确定性。

甚至有仲裁员和法官会比较僵化地将所有工作时间以外的在岗时间都计算为加班,但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和仲裁员还是会结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但根据经验来看, 在未执行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 ,如果员工就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能够举证并给予合理解释,则其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往往更容易得到支持。  

2

加班审批制度能对抗员工加班诉求吗?


对于加班费的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的加班审批制度 并不是万能的 ,对抗员工诉求的加班费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司法机关主要审查的关键还在于是不是真正存在公司安排加班的事实。

1

劳动者没有加班证据,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对于其主张的加班费负有初步举证责任,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并证明加班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保管,才有可能举证责任倒置为用人单位。
若劳动者压根没有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则该加班请求将不会被支持。

2

考勤记录长于规定打卡时间,未必成为加班证据

劳动者证明其加班的依据为 考勤记录 ,但该考勤记录仅显示其打卡时间,并不能证明是公司安排加班的时间,若劳动者未有其他证据印证超过打卡时间用来加班工作的,那么公司 以加班审批制度为依据则可以对抗劳动者的加班请求 ,即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那么就无法证明超时间打卡的时间是属于加班,若真的是在加班,必定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者晚下班或许是留在办公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劳动者打卡时间晚于规定打卡时间的,无其他加班证据佐证的, 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是可以被认定公司没有安排加班的事实的,因此无须支付加班费。

3

用人单位加班福利可能成为劳动者加班证据

原本公司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加班需要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视为加班,即便劳动者考勤记录显示时间长于规定打卡时间的情况也无可能认定加班事实, 但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中,对于晚于下班时间的员工给予相关补贴。

例如,某公司发放工资中包括晚于下班时间2小时的员工给予饭补30元,这一福利相当于公司认可了员工加班,将成为对公司的不利证据,很有可能被作为印证员工加班的证据,最终裁判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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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度并不是万能

司法机关审查是否存在加班并不一定考虑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最终还是要 看公司是否有实际的加班安排
如果劳动者提交的材料显示在下班的时间,公司领导依然要求其开会、统计数据、制作表格、文案等其他工作安排,则能够证明公司安排加班,即便有加班审批制度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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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基于上述分析,小金对企业的用工规范建议如下,供企业参考:

1

确保加班审批的日常实际操作

公司即便在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审批,但实际并未操作使用过,员工从未申请过加班,公司也未要求加班员工提交申请记录的, 加班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则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若确有加班安排,需要提醒员工提交 加班申请 ,并提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班申请视为放弃加班费的主张。

2

保证加班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 民主流程 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的民主流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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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员工知晓加班审批制度

公司虽然有加班审批制度,但未有员工签收,员工主张其不知晓加班审批制度,公司也将处于被动局面。

建议确保员工对制度的本人 签收 ,同时在公司系统中 公示 ,或 邮件发送并留存相关记录 等各种方式。

4

确保无制度冲突

公司的 福利制度 与加班审批制度若存在冲突,就会出现比较被动的局面,一方面公司不认可员工的加班,却支付加班的福利,这样冲突最终会对公司的争议产生不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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