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本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已经第三次进行修订,为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就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经过本次修订,本法内容增至10章、共86条,将从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次修订对原法律条文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和新增,在职场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有诸多重点值得用人单位关注。
防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
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员工实施性骚扰。
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没有明确哪些主体对于预防性骚扰具有义务。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 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调查处置 等措施,但总体规定的较为笼统。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并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要求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建立处理程序与投诉渠道 ,此外还要求用人单位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性骚扰事件上的义务,要求单位建立起流程化、规范化、全面化的性骚扰预防制度与处理程序,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将进一步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小金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预防性骚扰的制度 ,明确处分措施与处理流程,以便于在职场性骚扰发生时从容应对。
为女职工提供健康检查的义务
“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仅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
基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小金倾向于认为此处应理解为对孕期、产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强调,而不应理解为排除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
由于目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仍未生效,司法实践中是否不再将哺乳期纳入保护范围也并无判例,因此小金建议用人单位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亦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
录用或聘用不得有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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