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全省新增5例本土确诊病例、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6月7日,全省新增19例本土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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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周,新冠疫情在广东省有所反弹。 截至6月8日,广东已有157例确诊,而且这一数字很可能持续快速增长,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图片来源:网络 )
打赢疫情阻击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6月8日上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了 6起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 ,如下图所示:
当发生疫情时,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切断传染链条、排查潜在感染者是抗疫成功的关键任务,才能以最快速度和疫情“赛跑”。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
那么,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金为您精细化分析:
一、民事责任
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刑事责任
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图片来源:网络 )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 《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而根据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小金在“无讼案例”检索的情况显示,2020年因违反新冠病毒防控措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审案件共有34起,涉案行为包括 违规参加聚餐、隐瞒行踪轨迹、隐瞒接触史、违反居家隔离规定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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