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遗赠给孙子一套产权房屋,其遗孀因别无住房一直居住其中,孙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遗孀搬离,后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在本案中,老人的遗孀对该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是否有合法依据不搬离该房屋?
本期小金为您科普当“所有权”遇上“居住权”。
爷爷去世后,遗赠给孙子一套产权房屋,爷爷的遗孀 汪秋菊(后妻)别无房产,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孙子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汪秋菊限期搬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汪秋菊搬出案涉房屋。
汪秋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 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
在汪秋菊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邢健要求汪秋菊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二审法院遂改判驳回邢健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邢健办理恢复房屋供水的手续。
对于再婚老人而言,如果想把房产留给子女,但又担心另一半在自己去世后居无定所,这时就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另一半的居住权。
对购房人而言,今后买二手房不仅要调查所购房屋有没有被抵押或查封,还要查询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因为一旦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即便买了也可能赶不走居住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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