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热恋中的情侣之间为了培养和增进感情,相互之间时常赠送礼物,有些是赠送标的额较小的礼物(比如衣物、饰品、首饰等),有些赠送的则是标的额较大的礼物(比如汽车、房子等)。
在热恋期,双方赠送礼物,是互相关怀、互相爱慕的体现,更是一种甜蜜爱情的象征。
可双方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导致分手,对于赠送礼物较多的一方,特别是赠送贵重物品的一方,往往会要求对方予以返还,那么, 一方在恋爱期赠送另一方的的礼物,在分手后能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吗? 本期将通过下述案例,详细分析该问题。
“我的意中人是个盖世英雄,有一天他会踏着七彩祥云来娶我。 ”我们满怀憧憬,从未放弃寻找爱情。 最近 ,家住河南郑州的杨女士在寻爱之路上遇到了一些坎坷。
杨女士到了适婚年龄,三个月前经过相亲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王先生,经过初步认识,双方都认为可以再继续了解一下,于是两个人开始了为其两个多月的接触。
随着了解的不断深入,王先生对杨女士渐生爱意,于是对杨女士展开追求,王先生不仅每天给杨女士买水果、点外卖、送大牌化妆品与八千多元的手机,甚至还为其预约了价值上千元的HPV九价疫苗。
对于王先生的这些追求行为,杨女士未表示明确拒绝。 王先生一直以为双方是情侣关系,并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一直称呼杨女士为“老婆、媳妇”,直到前几天得知杨女士和一个男人一起夜跑,并发布暧昧朋友圈后,王先生觉得自己是被骗了。
于是愤怒的王先生带着家人到杨女士的工作单位说她是 骗子并要求其返还交往时的所有花销 。
一、恋爱关系中赠与行为的认定
1、恋爱期间日常送礼
在恋爱过程当中,男子向女方送礼物,点餐等都是向女方的示好行为,在送礼之初也没有需要对方归还的意思表示,女方对此表示接受,那么这种情况下, 双方的行为属于赠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但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给对方,则赠与人是不能够撤销的,也是无权要求女方归还。
(图片来源:网络)
2、订婚彩礼
如果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彩礼,当事人要求对方归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根据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或困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2、3项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本案中杨女士是否构成诈骗
王先生认为杨女士的行为构成诈骗这种说法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
首先,杨女士的自身条件符合法定的结婚要求,杨女士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在认为对方合适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登记结婚的;其次,女方并没有欺骗王先生,没有强制要求王先生为她送礼物,而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是自愿的示好行为,因此,杨女士的行为 并不能达到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
首先 ,通过和对方的交谈,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方的行为举止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对方口若悬河、讲话夸张不着边际,消费盲目攀比、为购买奢侈品负债累累,那么奉劝大家还是小心为妙。
其次 , 经过初步的认识之后如果对对方仍有好感,可以尝试进一步接触对方的朋友和家人,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如果对方的父母三观正直,待人和善,那么在这种家庭长大的孩子大多也彬彬有礼,尊老爱幼。
如果在了解过程中发现他的朋友嗜赌成性或行走在法律边缘,那么一定要多加小心,及时远离危险。
最后小金在这里提醒大家:漫漫人生路,选择一个和自己志同道合的人才能走得更远,年轻时的冲动或是向现实无奈的妥协都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到那时,受伤害的不仅是婚姻双方,更是两个家庭。
慎重的选择婚姻对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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