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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合规减资?|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3.12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等方面均有诸多新规则和显著变化。

为协助公司应对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小金从公司法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新公司法中重点适用的规则条款进行梳理、解读。

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系列的第三篇,探讨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合规减资



新公司法背景下办理减资的程序

近日,由于新《公司法》即将实施,一些已设立登记的公司纷纷登报发布减资公告,拟减少注册资本。

那么,减资是否只是发布公告,变更登记公示就万事大吉呢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既直接关联公司资本确定与维持原则,又涉及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公司减资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减资的内部和外部程序包括以下:

1.内部程序

(1)由董事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对公司减资的原因、目的、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确定减资基准日等);

(2)由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涉及审计、资产评估等);

(4)修改公司章程。

2.外部程序

(1)公司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

A.已知债务的确认

公司减资时应就金额已经确定、还款义务已经确定的已知债务,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实务操作中,已知债权人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减资基准日前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金额确定、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B.通知债权人的方式

无论是2023年《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对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均未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已有司法判例明确指出,减资公司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 直接通知 的方式,而不能仅采用公告的方式。

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 EMS快递、电子邮件、传真 等。即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2)并于 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减资的变更登记

除依据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部、外部程序之外,减资过程中涉及税务、外资股东(如有)等方面的合规处理,在此不具体赘述。对于已发布减资公告的公司,小金建议进行合规程序的核查。



有亏损情况下的减资的特殊规定

新公司法区分了公司 有亏损 无亏损 情况下减资的两种处理方式。

1.有亏损应当先用公积金弥补亏损

根据新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由此,公司在有亏损的状态下进行减资, 应当先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2.如果公积金无法弥补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使用了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这种情况下的减资,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减资是我们常说的“ 名义减资 ”,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净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所以,名义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净资产减少并实际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3.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公告程序有所差异

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不适用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而是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也就是说, 该情形下的减资仅需公告 ,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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