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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的影响及应对(下)|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3.12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等方面均有诸多新规则和显著变化。

为协助公司应对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小金从公司法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新公司法中重点适用的规则条款进行梳理、解读。

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系列的第五篇,根据公司实务经验,旨在分析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的影响,列举了其中最重要的六大制度,详细分析其对股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转让股东对未缴出资承担责任制度

1.法律条文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内承担责任。

2.小金教路

(1)对受让人的缴资能力进行充分的考察,确保受让人具备缴纳出资的能力,而且即便股东承担了“补充责任”,也 要事先在股权转让文件中明确约定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追偿权 ,甚至要求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

(2)在转让已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要充分披露该情况,并 保留将此情况已经告知受让人的证据,以避免转让股东单独承担责任。

未来的股权转让,将不可能再随意,转让方、受让方都必须擦亮眼睛,避免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且原本可以避免的认缴责任。



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1.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小金教路

(1)在注册公司时,需要针对性地确定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 不能再虚高设置认缴的注册资本 ,否认,无论是5年最长认缴期限,还是在全面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已经名存实亡;

(2)尽量提前缴纳出资,这样就消灭了股东对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

(3)面对无法清偿的已到期的债权时,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取得债权人的谅解,避免其提出全面加速到期的要求。



影子董事责任制度的影响与应对

1.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小金教路

(1)股东应严格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把经营管理权授予给董事会执行,不再遥控董事会,不再直接影响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决策,也就无需对董事或高管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对于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提前预估风险,谨慎行事,避免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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