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你是“爷”; 要债时,你喊“爷”,他也不还。
老赖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不仅是金钱的损失,更是一些人性的失望。 难道,对老赖没有办法了吗?
若诅咒人性的黑暗, 不如点亮明灯 。自从最高人民法 院实行“被执行人失信制度”后,我们对个人的老赖,开始减少了抱怨,因为限制高消费,确实产生了社会积极效果。
然而,我们仍顾虑 “企业”老赖 。
原告王某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货款80万元及违约金、赔偿金等。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某看着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开着豪车,带着妻儿游山玩水,气愤不已,又无可奈何,选择寻求律师帮助。
经律师核查,发现该公司为认缴制, 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因此,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最后帮助王某追回货款。
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常常出现“老赖”。
大家熟悉老赖有谁呢?王思聪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下令限高。还有罗永浩,老罗公司欠了巨额债务资不抵债,老罗也被限制了高消费,但是老罗直播买货,积极还债还是挽回了很多粉丝的心,还承诺把债务全部清除后要拍纪录片《真还传》。
那么,如果公司成为债务人,变成老赖,通过转移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我们只能只认倒霉吗?下面小金跟您说说让 “企业”老赖赖不动的致命法律招数有哪些 ?
一、追加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1)审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主要依据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法院则需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2)审查股东是否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如股东未履行已到期的出资义务,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属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该情形下,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3)审查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此类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股东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
二、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法院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需在结合证据规则、日常经验法则和价值标准的基础上,审查公司在完成验资后,股东能否证明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出的正当性。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如公司账户资金转出的金额、时间、资金转入方的信息等。
(2)审查公司注册资金转出的正当性。法院应结合公司注册资金的转出时间和金额、接受资金一方的身份、是否存在与资金转出相关联的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等,对公司注册资金转出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此外,股东对该资金转出还应承担合理性说明的义务。如在公司完成注册后的较短时间内,公司将注册资本从公司账户全部转入股东账户或第三人账户,且无法合理说明资金转出事由的,可初步认定属于抽逃出资。
(3)审查抽逃出资股东应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股东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并实际履行的,则法院不得要求该股东重复承担责任。
三、追加公司注销后保结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责任人为被执行人。
对于公司是否已进行依法清算,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是公司是否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组;
二是是否有效通知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
三是清算报告中是否列入债权人的债权;
四是如果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申报债权但公司未破产时,清算组是否作出相应的债务清偿处理,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务清偿处理方案是否认同等。
四、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要点
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相关股东应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2)审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否混同。法院应从公司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等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执行程序中,如股东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初步证据,法院即可作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判断。如股东能够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法院对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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