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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隐瞒犯罪前科,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3.12

劳动者入职时隐瞒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用人单位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了,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案例回顾

2018年,张强因违章停车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判处 拘役 四个月。2021年12月,张强入职众森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众森公司向张强交付书面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张强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公司其犯罪记录,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随后张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众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员最终裁决,支持张强的仲裁请求。  

众森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张强入职时隐瞒了自己的犯罪记录,公司以此辞退张强并不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有犯罪前科提出询问或明确要求时,劳动者才产生如实告知义务。

而本案中,众森公司一方面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张强前,公司曾提出如实告知犯罪记录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张强的工作岗位具有无犯罪记录的特殊需求,且众森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不包含关于犯罪记录的填写栏目。

因此张强入职后,众森公司以张强未如实告知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众森公司应当向张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小金说法

1.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具体来说,要看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如果直接相关,则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不相关,则无需告知。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2.劳动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刑法》第一百条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人民法院首先会对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如果其招聘要求超越了法律底线或该工作岗位的必要性要求,则不宜认定劳动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审查,即该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隐瞒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犯罪记录,而用人单位又基于信任作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员工入职前受过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发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不同案件结果完全不同。

结合不同案例的不同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1.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是否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且可以将隐瞒该信息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2.用人单位对于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即不录用应当慎重,避免构成就业歧视,但对于特殊行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等;

3.用人单位在选择解除理由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理由,如果用欺诈、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另外, 劳动者也应秉持诚信原则 ,不伪造简历,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情况;若遇到就业歧视的行为更要勇敢说“不”,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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