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双方基于比较亲近的关系在借款时只签署了本金的借条,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 口头承诺 愿意支付利息。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李某与王某通过案外人蒋某认识。2013年3月3日,王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李某通过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了4万元给王某。2014年11月1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王某。2014.11.14号”。
小金说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王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至2023年8月20日的利息95389.52元,2023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1.出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利息存在,法院可以支持
这里指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 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偿还利息的内容,这种内容可以表明双方在借条之外又达成了新的关于利息的约定——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不是必需项,口头的约定也受法律保护。
关于利息,另一项有效证据是还款时的 “备注” ,比如对方还款时明确表示这是利息,那么法院也认可双方的借款利息约定。
当然,口头约定的利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偿还的利息超出了法定标准,法院仍然认为超出部分要折算为借款本金。
2.如果没有利息证据,法院认为属于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以上有明确证据的情况外,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存在利息存在,那么就视为借款没有利息。 在借款没有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借款统一认定为偿还的是本金。
3.如果借条没有写明利息,出借人事后要保留好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利息的存在
证据上文已经阐述过,主要是录音、微信记录、还款时的“备注”。
比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一年12万元的利息,借款人每个月偿还1万元的利息到出借人卡中,但是没有备注“利息”,如果借款人反口主张没有利息,诉讼后出借人只能要回88万元的本金,并且没有逾期还款的利息。
但是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每次备注1万元为“利息”,法院认定了月息一分的合法利息,出借人可以要回100万元的本金以及借款人逾期还款至今,按照月息一分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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