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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损失谁承担?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4.27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一旦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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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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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州某织造厂是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 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

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 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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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中,因织造厂没有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的损失。

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填补性质 ,而杨某已经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因此法院在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扣除了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部分,判织造厂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律师提醒大家,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而造成的合理损失,该合理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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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释法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主要目的是压缩经营成本。

但殊不知,这样可能给单位带来更多、更大的风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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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 2年内未 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即驳回诉讼请求。

但劳动者如果选择行政投诉、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社会保险费补缴、行政处罚以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同时如补缴, 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需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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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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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社保损失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之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无法补缴社会保险, 有权要求用人的单位赔偿因未缴社保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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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需要自行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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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就为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这样可以避免上述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风险。

2. 若劳动者自身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的 ,应由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并在工资薪金明细中进行体现。

长沙地区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认为通过上述方式,第一可以在发生社保补缴时,为用人单位减损,第二在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要求驳回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但各个地区法院的裁判观点并未统一,是否可通过上述方式减少用人单位损失及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需以法院裁判观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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