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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能保爱情永驻吗|小金说法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1.04

“爱你一万年,爱你经得起考验。

“空口无凭,你如果真的爱我就签了这份‘忠诚协议’吧,你如果背叛了我就把所有财产都给我。”

“好。”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广州一法院在一起案件判决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案件回顾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 《婚姻财产协议》 ,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 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化

“忠实条款” 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 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和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属于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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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

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忠诚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 法院是对“忠诚协议”持支持态度的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人身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 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签署“忠诚协议”的注意事项

既然“忠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怎样签署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1、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压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难以达到协议签署的目的。

2、切忌约定过于严苛的条件

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了违反忠实义务一方需承担及其严苛的财产责任,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俗称的“净身出户”。

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给予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因此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若一开始胃口太大最后反而容易导致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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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3、避免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

实务中普遍认为,“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由于离婚协议在未离婚前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亦会认定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协议条款,而给了对方反悔的机会,建议在“忠诚协议”对于财产分割作如是约定:“ 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 ”。这样一来,财产分割条款就会转换成夫妻财产约定,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轻易反悔。

写在最后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飞速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导致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能够解决他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已经习惯以签署“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签订“忠诚协议”就是给双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的手段。但是, 我们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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