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刚过,很快春节假期又要来临。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小金为大家准备了 与新春有关的劳动法小知识 ,期望能帮助大家避免纠纷,过个好年。
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一共有11天 ,分别是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所谓“生产经营需要” , 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所谓“协商” ,不只是需要将安排加班的时间告知员工,还应当取得员工的同意。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后须付加班费,不得安排补休。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员工节后未回“自动离职”,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解除依据,企业不处理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因此企业不能将不辞而别理解为“员工自离”。
现今的离职人们已司空见惯,经过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走人,但总有一些人辞职时任性而为,不辞而别,既没有提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导致自身和企业都可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弄不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每年的春节假期,都有很多企业会综合考虑自身的业务情况和员工的探亲需求,然后在国家假期的基础上安排员工多休息几天,好好享受假期。
对于已经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老员工 ,需要在放假通知中明确整个春节假期中除7天假期外的部分属于年休假,否则,事后员工可能主张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要么主张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年休假,要么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不具备年休假资格的新员工 ,如需要提前预支年休假,则需要员工书面确认,并说明如果休假之后不返岗或者入职不满一年就离职的,将在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已预支的年休假对应的工资。
如果员工不同意,则可以选择直接给新入职员工安排无薪假期,比起预支年休假,更为省事。
员工未休完的上年度带薪年休假,不能强制清零。
有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中有类似这么一段话: 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 或者,当年年休假到某个时间点,仍未请休或休完的,自动清零。
这些类似 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内部规定,是不符合我国的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因而是无效条 款,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对于员工未休完的上年度带薪年休假,企业只有两种选择:
一是 和员工协商跨一个年度休假,但如果本来已经跨一年度了的,原则上不能再跨。
二是 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 企业实际支付的年休假报酬为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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