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劳资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法律名词并不陌生。
往夸张得来说,部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可以说是闻风丧胆。 相反地,有的劳动者则认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仿佛拿到了“铁饭碗”。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本篇法讯带领我们揭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神秘面纱。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可以签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推定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确认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 不得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还是可通过 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等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同样, 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 ,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旦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对该名劳动者进行裁减?
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在劳动者达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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