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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你踩了多少条?|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7.22

相信劳资双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法律名词并不陌生。

往夸张得来说,部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态度可以说是闻风丧胆。 相反地,有的劳动者则认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仿佛拿到了“铁饭碗”。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本篇法讯带领我们揭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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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严格的法律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 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便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过多的门槛, 但是对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即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用人单位均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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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

用人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可以签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推定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


误区一:

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大的区别在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确认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 不得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还是可通过 协商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 等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同样, 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 ,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间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 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误区三: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雇成本,即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关,《劳动合同法》并未在解雇成本的规定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特殊的照顾。
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等的解雇成本。
在此特别强调,经济补偿金仅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已工作年限相关,与劳动者剩余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误区四:

一旦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对该名劳动者进行裁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其满足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报备职责,可以进行裁员,但应当 优先留用三种人员 ,其中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条款解释的很清楚,如果 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固定期限的 动者是第一顺位被裁员的对象,而无固定期限的老员工是企业需要优先留用的,但是此处的“优先留用”不代表不能辞退 只是对在有多个劳动者具备同等条件的情况下, 人单位当优先留 用人员的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其他人员后可以裁减同等条件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员工。
误区五:

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若协商不成,但符合以下情形的, 也可以调整员工岗位
1、负伤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更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的。
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 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
最后,用人单位有权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断调岗的正当性需要企业证明: 调岗行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且不含有对员工变相的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惩罚,也不存在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
误区六:

在劳动者达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在劳动者达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时,就 意味着劳动者以其行为放弃了本次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形成了合意,该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并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这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一种资格,劳动者一旦获得,在该用人单位就终身有效,行使资格与否依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而定。
在本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彼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洪水猛兽”,用人单位无需对其避而不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护身符”,劳动者亦不必对其期望过高。
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并不只能依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只有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足够的安全感,且双方关系形成良性循环后,方能产生更稳定的劳资关系。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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