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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重点内容?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7.30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重点内容?金本色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助你!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二、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四、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六、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七、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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