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久违地在微博热搜上又看到了周星驰的身影,不是因为他有新作品上线,也不是因为某个特别时间节点而掀起的周星驰式喜剧情怀,而是因为一桩挺狗血的事—— “桃花债” 。
在分手多年后,前女友于文凤为追讨7000万港元投资佣金,把他告上了法庭。起因是两人热恋的时候,周星驰答应给于文凤10%的投资获利分红,但是于文凤至今未收到任何钱款。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这起案件在本月18日于高院开审,虽然未见星爷露面,但前女友于文凤则是亲自出庭阐述证词,并说了许多当年未被人所知的“秘事”,而这一案件皆因两人拍拖时一句 “情话” 所致......
那么热恋时期的情话,可以当做法律承诺吗?
作为豪门千金的于文凤为人不但精明能干, 投资方面更是眼光独到 ,颇具其父之风,也因此传出周星驰的房地产生意之所以成功,她也有不少功劳。而是次于文凤入禀追讨7000万投资佣金,所涉及的亦是这些投资项目,然而这7000万元确未有真凭实据,而是 星爷的一句“口头协议” ,也因此才会闹上法庭。
于文凤一方指出,她与周星驰在1997年成为情侣, 两人同时是商业伙伴 ,在2002年圣诞节与星爷达成口头协议,于文凤会从推荐周星驰投资的项目得益中抽取10%作佣金,有关项目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豪宅“比华利山”等3个单位连5个车位,以及周星驰旗下投资基金等项目,涉款超过7000万元, 但于文凤至今仍未获得任何佣金 。
而周星驰一方也承认,两人拍拖13年,他承认2002年某夜与于文凤在山顶普乐道7号大宅共进晚餐后,两人在阳台愉快地观赏维港景色时,曾答应于文凤将投资获利10%赠予她,但他坚称这是男女朋友拍拖时, 愉快气氛下作出的口头承诺,并无法律效力 。
鉴于案件发生在香港,属于香港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香港法律。 但如果本案发生的大陆地区,那根据我国 现有的法律,应当怎样认定?
小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男方真实的意思究竟是把女方当成生意上的伙伴从而作出一个利润分配的商业决定,还是说对于情侣进行无偿的赠予 ?
合同的订立并不拘于特定形式 ,书面加盖印章、书面不加盖印章、口头订立,乃至于某些情况下双方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凭其行为所表现出的默示合意,同样可以视为合同关系的订立。
如果周星驰和于文凤被证实属于商业合作关系 ,那么本案中口头协议的达成是符合双方合意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周星驰应当从投资获利中抽取10%分成给予于文凤。
(图片来源: 网络)
如果法院认可周星驰提出的“口头协议仅恋人情话”这一主张 ,则周星驰只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针对口头承诺赠予是否必须兑现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恋人口头承诺要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一定非得兑现。
那么,恋爱期间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需要从财物的金额和双方感情条件以及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考量,具体有以下四种处理结果:
1、金额较小的赠与。 恋爱中相互赠与对方财物,实际上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在一些节假日或者日常生活中赠与对方一些生活用品、衣物或者打趣小红包等,只要赠与金额相对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来说并不算大额支出的赠与,都可 视为一般赠与,在财物的权利转移后不可撤销 。
2、金额较大的赠与。 如果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超出自己日常生活支出范围的财产或者是赠与不符合赠与人当时经济状况的财产,首先要审查双方的恋爱时间和感情基础,如果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已经稳固,一般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大额的赠与是为了达成结婚的目的,例如赠送车子、房产证写受赠人名字等。
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完成登记后不可撤销,但是结婚目的未达成的情况下是可以请求返还的,法院会认定为 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
3、普通数额。 如果是普通数额,因为价值不大,难以被推定为促成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属于日常增进感情的赠与,本着民法的公平原则,普通的经济往来一般会被推定为 正常的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债权债务行为处理,债务人应当予以返还。
4、特殊节日发的特殊数字的红包。 在情人节、七夕等增进感情的节日转账例如:520、1314等符合我爱您、一生一世等谐音的红包,一般会被推定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即使不是在特殊节日,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出借款的情况下一般也是会被推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因此则 不需要返还 。
小金在此给恋爱的人提个醒,恋爱需要感情的冲动,也需要理智的清醒, 恋爱期间的赠与也需要慎重 。 当对方提到将送您礼物,尤其是价值较高的礼物时,建议您与恋人趁热打铁地 签订一份正式的赠与协议并公证 。
所以说恋爱时别听TA说了什么,而是看对方做了什么,有时候好聚好散也是需要智慧的。 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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