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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对股东责任的影响| 小金说法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23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原来的 “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注册资本再无最低限额的要求。制度的放宽,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的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了创业者们的创业热情。

但因公司缺少实缴资本的保障,增加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度。尤其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时,也会影响债权人收回款项的时间周期, 从而引发公司的信任危机 人性化制度的背后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本文即在探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背后那些您不知道的事儿。

在认缴制度下,股东的责任又要如何承担呢?

部分人会认为即使公司欠款,但既然章程约定是“30年”后才需实缴, 股东也是30年后才需要付款 ,按照30年后的物价水平,也是“有利可图的”。

然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有 权依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股东承担相关出资责任,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即,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 “认缴期限加速到期” 来要求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以广州市地区法院处理的执行案件为例,近年来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因此,即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应就未足额出资部分就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就要揭开公司面纱,追及到股东。也只有如此,才会将公司资本认缴制的作用平衡于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既减轻股东在创业时的压力,又能够使公司不变成股东的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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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 暂缓缴纳 ,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我们要如何避免法律风险,笔者建议:
作为股东一方 在公司设立及增资时,合理安排注册资本金额及认缴期限,否则将留下出资责任风险,即便股权转让后,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具备破产原因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未完成出资的发起人及历届股东仍要履行出资义务,被管理人、债权人进行追索。
若公司经营僵局,建议在未产生债务之前转让股权,股东之间或转让受让双方内部约定关于出资义务的承担规则,但该约定不能对外部债权人产生效力。

作为债权人方 :如果在诉讼阶段未能把股东作为被告的,可以在执行阶段请求法院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限制股东、法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把股东财产及时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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