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一则女孩投河自杀 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在场警察因没有第一时间下水抢救,被卷入了舆论的旋涡。
网传视频显示,女孩一开始站在河水中较浅的位置,水平面没至其小腿肚左右,民警则在岸边试图对她进行规劝,背对着民警的女孩在一瞬间迅速回头,旋即跳入了深水区。随后,现场民警虽然尝试手拉手组成“人链”对落水女孩进行营救,但未能成功,最后女孩被他人打捞上岸,但却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据知情人表示,由于事发突然,现场的民警和辅警们并没有携带救援装备,巡逻车赶到后才带来了绳索。
冰冷的河水就这样带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而没有立即跳河救人的民警则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认为, 警方对于该女子有救助义务 ,但现场的警察却并未尽到救助职责,因此,警方需要对该女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也有网友表示,在场民警可能是因为水性不好,情势紧急的状况下,贸然下水只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面对自杀女孩,在场民警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尽到救助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女孩身亡,警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下面由小金来一一为您讲述。
多数批评者认为,民警在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报警后,却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亦不具备水中救人的能力,最终造成女子溺亡,民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金认为, 民警处警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无论本次事件中民警处置是否妥当,其法律后果均属于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而不是民警个人。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如果民警的救援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则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对于民警个人而言,则可能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务员法》等及其他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 警告、记过,甚至撤职 等。
虽然有报道说民警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不具备水中救人能力,认为民警的救援行为不够专业。但是,作为旁观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使民警显得不够专业,我们尚不得知。面对网络争议,小金呼吁在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旁观者不宜对其救援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判、认定。
救援视频在网上发酵后,网友们对在场警察是否善尽了自身的救助义务产生了争论。 批评者认为,在场警察未能成功救助溺水女子,或许存在失职行为; 也有人 认为,虽然警察尽力救助但未能成功,已经尽职履行了救助义务。
小金认为,在本次溺水事件中, 我们不能也不宜以溺水女子死亡结果来评判警察是否尽职尽责 。
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但法律并没有也没有办法具体规定遇到何种危难、应当在何时间内、采取何种措施等进行救助。因为可能发生的危险种类繁多、情况纷繁复杂,法律法规无法对所有情况进行完整归纳或预判。
所以,对于安徽女子溺水事件中参与救助的警察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可以参考,但可以从警察出警速度、救助时间、施救方式等方面予以考量。
虽然我们不提倡警察以命相搏救人,但并不意味着警方在本次危机事件处理中做的合理合法。
警察与现场的围观群众不同,群众可以“只动嘴不动手”、喊喊救命、救人,督促警察快一点,那两位男士跳入水中救人属于见义勇为,值得表彰,虽然救人并没有成功。
现场警察虽然也进入水中,但他们为什么被人们质疑呢?应该说,这些质疑的声音也不是毫无道理。
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也就是说,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难之际,警察必须无条件地立即救助,这是警察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通 过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最好的救援,是从心出发。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人群帮扶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最大限度消解社会戾气。 让人们知道,我们每个人都不会孤立无援,都不会被逼至绝路。
同时,在没有真相大白时,我们不随波逐流,不道德绑架。 对被救者有爱,对救人者我们也要关怀。 下期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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