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 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另一方面,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指定的公司工作,这些接受派遣员工的单位称之为 “用工单位” 。
虽然没有和劳动者发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负责管理、指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一、派遣性质的岗位限制
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所谓 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期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 是指非主营业务岗 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而 替代性工作岗位 ,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且辅助性岗位的设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并 在用工单位内进行公示 。
二、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由此可见,法律层面对于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做出了严格限制,若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在诉讼阶段还存在承担 违法用工责任的法律风险 。
三、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虽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若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应与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 加重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需特别注意 。
四、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风险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在派遣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应当如何避免因劳务派遣带来的法律风险呢?
1、《劳动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岗位、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伤赔偿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用工单位就以上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资薪酬方面
如果约定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就工资结构、数额等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进行确认,避免因派遣公司不发、少发工资而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劳动合同》
建议用工单位保留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派驻人员身份确认单。
4、社保交纳方面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单位每月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凭证需每月提交给用工单位,以证明派遣单位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5、完善公司制度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派遣员工的加班认定方式及加班费计算标准、明确年终奖的支付标准,并让派遣员工签字确认。
6、 合理合法调岗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调岗的,要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7、 留存证据材料
派遣员工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工单位应积极搜集证据。
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前,应先通知派遣单位,并及时对违纪的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的情形、条件和退回的方式,并明确约定与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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