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买房是不少人的梦想,然而“排除万难”买到房之后,本该开开心心入住的,却听说 买到的是“凶宅”,可谓“晴天霹雳” 。
在我国,一般来说,“凶宅”是指一个房子的居住者出现了例如火灾、跳楼、自缢、凶杀等等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时候,可以被判定为凶宅。 那么,不知情买到了“凶宅”,买家能要求退房吗?
2017 年12月,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63万元。 各方依约交易后,王某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18年3月,王某以李某隐瞒其房产中介人员身份, 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构成欺诈为由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参照成交价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之后,李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在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涉讼房屋原业主报案称其儿子于2015年5月在涉讼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
最终,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限期将房屋交还给李某管业;支持李某向王某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李某全部反诉请求。
在本案中,李某既是卖家也是从事房产中介工作,不仅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是按市场价格向上一手业主购买涉讼房屋,且其在房屋购买后半年内,即另行出售给王某,无法排除李某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
(图片来源:网络 )
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李某作为出卖人, 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 ,应当披露却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为实施了欺诈行为。
正如上述案件中所述,若中介隐瞒屋主非自然原因死亡而导致购买者误够凶宅, 购买者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之诉。
但同时,屋主在房产出售交易期间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发生。若购买房产时出现类似情况,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要求产权人提供房产查询档案
及时查询房产档案的关键在于看看该房产有没有被公安刑事扣押的记录或法院查封的记录,房子是否允许买卖等等。
2、了解房产继承人状况
房产在屋主自然死亡后,可能会因未能及时办理继承手续而仍在死者名下。购买者若在尚未与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盲目交钱,该交易很可能会不被其中的继承人认可,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若房屋仍为在押房产,不应过早交钱
房产若仍在按揭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继承人无力、无意继续供房贷而再将房产另售他人的情况。买家应等按揭贷款结清、办完继承及换证手续后,再做进一步交易。
4、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房产的状况
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的约定,并规定“凶宅”事实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要求。
关于合同问题,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非常关键。小金建议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三点:首先,明确房屋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特殊情况;其次,如事后发现有类似情况,买家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再次,可以约定卖家和中介如有故意隐瞒等情形,买家可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5、实地看房
购房者可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话,小区内或多或少会引起过议论,容易打听出来,比较容易打听到的地方包括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这就需要购房者多多走动,多向别人打听,也不难知道真相。
房子不仅只是一项价格高昂的不动产,更是每个人对家的追求与向往之所在。
购买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要时刻保持警惕,留有风险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最好直接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做具体约定,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 守约方可以直接起诉让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挽回损失。 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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