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或是因为业务疏忽又或是因为未能察觉的骗局。
那么,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又应该如何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相关的风险,本文将就上述问题略作探讨。
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就损失向劳动者追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是基于双方间的内部契约关系, 用人单位就损失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
劳动者存在过错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
小金认为,对于主观上存在故意的理解;对于 “重大过失” ,应满足以下评价标准:一是劳动者对违反合理标准、岗位的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有预见,二是如果劳动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该损害结果本可以避免。
2
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 失未有明确的规定,但部门规章中有一些规定可以参照。
如《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小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的经济损失指的是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实际损失 是指劳动者过错行为已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因设备材料被毁损,需要付出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等。
必然损失 是指用人单位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要向客户支付的违约赔偿等。
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损失 不包含具有不确定性的预期利益 ,如经营所得的利润等。
3
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行为与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如果直接经济损失的后果并非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引起,而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虽然劳动者存在过错,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仅有劳动者的过错,还有其他因素,在处置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劳动者因素的关联度。
4
劳动者赔偿额度需合理
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一般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就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但小金认为,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全 部承担赔偿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亦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点,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其他主体有无过失等因素,来合理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支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追偿的,虽赔偿金额未设置上限,但参见(2018)京02民终2783号、(2020)苏01民终8176号、(2019)苏0205民初1630号、(2020)苏02民终2150号等诸多案例,可以看出赔偿比例多在于 5%-30%间浮 动,故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参照相关区间合理确定赔偿比例。
精细化指引
为避免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无法追偿,小金建议:
1
加强对员工培训
2
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3
保留调查证据
4
明确约定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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