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在劳动者离职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的经济补偿金,从而选择与劳动者协商 在职期间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 。
此种协商约定有效吗?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提前支付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小金说法。
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任一法定事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无过失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下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 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职期间给吗?
精细化指引
1
签订书面文件确认
2
书面签收
将每月工资及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分开发放,做好经济补偿金的书面签收工作,同时 转账时注意备注“经济补偿金” 。
如选择将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与工资一同发放的,则需注意在 工资条中明确列明金额性质、数额,并让员工每月对工资条进行签字确认。
3
使用标准法律用语
在与劳动者签署的《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工资表、转账备注中,注意明确金额性质为“经济补偿金”, 切忌使用“合同补偿金”“长期服务金” 等非标准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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