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最基本的对价。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承担一系列责任甚至可能被公司“开除”。
“ 开除”股东,法律上称为“解除股东资格”
。
本期,小金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公司如何合法适用股东除名制度,并顺利完成股东除名的变更登记一事,与您分享如下经验,供您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条之规定,现行的 “股东除名制度”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除名”属于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的事项,而对该决议的实施,则应 属公司自主事务
。
因此在决议实施过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依法依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解除股东资格前 应当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
,包括 由公司进行催告
,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等。
如该等股东仍未按要求完成出资的,公司方可实施解除股东资格的行为。
首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 。
其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要求 提前十五日
通知全体股东。
虽然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表决权比例未明确规定,但是股东除名属于公司重大事项,且涉及公司办理减资程序, 故一般要求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比例
。
此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拟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被排除后的比例,这就使得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股东资格成为可能,避免了大股东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小股东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 ,股东除名议决时需警惕未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表决权影响最终的决议效力。
因此,实施解除股东资格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按照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机制完成表决。
基于公司法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以及资本维持三原则,公司在收购被除名股东股权之后,公司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如果公司有资本以外的其他盈余或公积金等,也可以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由公司其他未被除名股东按比例分配。
股东资格解除制度的机制设置,应当既能以较小的成本解决公司资本虚空的问题,又能避免对各股东的利益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各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避免纠纷产生,小金建议
在 公司章程或发起人/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
中,明确约定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等各项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同时约定,公司有权限制该等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各项权利,直至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等,以敦促其按约履行出资义务 。
实施解除股东资格的行为,应结合公司实际,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完善各项程序,并
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
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
可以主动提起确认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并要求被除名股东配合变更股权的诉讼,或提出确认被告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且要求被除名股东配合变更股权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股东除名决议的实施 属于公司自主事务
,应当由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 该种做法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
。
因此,在现行制度下,已出资股东若想利用“股东除名制度”维护自身及公司权益,则需要在公司章程制定时就对“股东除名”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当发生“股东除名”事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实施, 必要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指导
,以免因为个别步骤操作不当,导致除名行为无效。
- END -
免责声明:本 微信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