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明法与心·依法正行

189-0238-0213

金本色律所-关注金本色律所,了解更多法律价值信息

公司如何“清除异己”?|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4.27

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能否将该股东除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公司如何有效进行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制度关系到被除名股东的最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变化、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治理的稳定,对公司和股东均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通过介绍股东除名的典型案 例,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分析及建议。

1

案例回顾

一、粤某公司系2013年8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吴某1出资600万元,余某英出资400万元。

粤某公司注册成立后,余某英先后于2013年8月6日、21日以及9月12日三次 共抽逃资金400万元

二、2018年11月30日,经另案判决确认余某英因抽逃出资的事实,并判决余某英应向粤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万元。

该案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余某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三、2020年5月25日,经吴某1召集,粤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对余某英除名事项进行审议,在排除余某英表决权后,形成股东会决议解除余某英股东资格。

之后,余某英委托律师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2020年6月1日,吴某1向东莞第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0年5月25日的股东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英作为被除名股东,就除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案涉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粤某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股东除名登记。

五、余某英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过程中,根据另案判决查明事实及吴某1自认事实,认定吴某1亦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权系基于违约方股东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和守约方股东利益而产生,吴某1同样存在抽逃全部出资情形, 无权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余某英股东资格

2

精细化指引

股东除名制度 作为公司化解内部矛盾的常用手段,指的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可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 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 ,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实务中,为避免产生股东纠纷、避免股东产生争议时缺乏明确的解决途径,从而给诉讼增加难度和不确定性,小金在此建议:

1

对股东可以被除名的不当行为进行规范

虽然《公司法》对于股东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未明确可将股东除名。

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对此有合理的规定, 这将在产生纠纷时给裁判机构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 ,可大大降低案件审理难度,有效保障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没有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出资不足80%的,以及,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或抽逃出资达到已出资的80%时,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即可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 注:该内容仅系作者提供的实践思路、具体条款设计依据公司具体情况处理,此处仅供参考。

2

对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行使进行约定

当股东存在可以被除名的情形时,其他股东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方可解除 股东资格。

于是,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可能被除名股东是否有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表决权比例、相关事项的表决的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比如,瑕疵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对于除名决议不享有表决权、除名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即可通过等。

3

除名前一定要先行催告

公司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应向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 催告 ,通知其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返还出资的, 公司方可通过决议方式对股东除名

此处如何认定“合理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在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载明:“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据此,小金建议, 催收期限不低于60日为宜

4

对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行使进行约定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在做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时就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处置做出安排,通过法定减资程序注销瑕疵股东的股权,或者将其股权转让给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由受让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出资。

5

对于履行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亦应提前规制

如前所述,对于履行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能对其行使除名权,但并不是对其只能放任而无规制途径。

首先,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相应处理规定,比如,对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

其次,即使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亦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股东的财产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

- END -

免责声明:本 微信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业务领域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擅长货款/欠款纠纷案,帮客户成功追回欠款上千起,减少财产损失累计上亿元,收回应收账款,用法律维护你正当权益,追回血汗钱!制定企业自身适度的信用政策,努力降低成本,力争获取更大效益,从而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性,较大限度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几种途径:一、协商程序二、申请调解三、仲裁程序四、诉讼程序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金本色律所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至优的服务。
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纠纷是指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市场投资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或投资纠纷类案件。公司股权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合并纠纷、合伙企业纠纷等。
法律与税务筹划

法律与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

全国服务热线

189-0238-0213
136-0906-6484

免费法律咨询金本色律所帮您高效解决法律纠纷

  • 姓名: *

    *
  • 电话: *

    *
已有1200+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