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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建议|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10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并演化成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

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不仅涉及合同的一般条款,还涉及 股权比例的设定、工商变更程序以及股东分红 等条款,因此在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时就非常有必要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以更为清晰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

而往往很多新手投资人总以为入股公司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就轻率地签订了一份条款约定不清晰、内容不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后由于目标公司出现种种问题而进行维权。

本期,小金根据近期部分投资人咨询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通过检索部分股权转让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权转让中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建议。

1

股东出资瑕疵风险


此风险点根源于受让方对标的股权前期审查不足,后于履行过程中发现标的股权 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撤销协议或是减少股权转让款。

受让方受让出资瑕疵的标的股权,具体的风险表现包括:
(1)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 资。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出资义务的履约对象为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受让方以自身名义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存在障碍,而且还存在被公司债权人另案诉讼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2)出资瑕疵原则上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 股东是否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与他人之间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自力救济可能构成违约。 实践中,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出资瑕疵,往往以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此类行为通常被判决认定构成迟延履行,反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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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官方网站或企查查APP软件等 查询公司工商基本信息,了解清楚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股权比例、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欠税情况、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 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作出初步的分析后再进一步和转让方商谈股权转让事宜。
因为如果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受让方不但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原则上也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而且如受让方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通常还会被判决认定构成 迟延履行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故此,受让方应采取审慎原则在充分掌握标的股权基本信息后再综合分析是否受让。

2

股东优先购买权风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故此,如标的股权转让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转让股权,投资人作为受让方即便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不一定能够成为股东。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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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建议投资人要求转让方完善相关手续, 出具其他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并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或承诺书 ,这样可以防止转让方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受让方无法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3

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风险


很多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不注重合同内容条款的约定,常常出现协议约定不明以及 将目标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混淆转让主体 等情形,从而出现转让方 长期不办理股权变更工商手续致使受让方无法成为股东或者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从而使得受让方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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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除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具备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结合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数额的具体内容、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股东分红等主要条款。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 签约前,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2)签约人是否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一致;

(3)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4)约定明确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间;

(5)违约责任条款等。

合同条款中包含上述内容可以避免因合同履行期限等约定不明,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已向对方主张履行的情况下迟迟无法要求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4

标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订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

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

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

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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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夫妻共同持股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为最佳,或者夫妻一方提供另一外的授权委托手续。
如受时间、地域或者其他因素的限制,只能以一方名义签字的,受让方需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行为知晓并明确有转让的意思表示等证据)。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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