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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考验人性,这些风险您都知道吗?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5.23

「股权代持」 现象这几年在企业投资中比较常见。那么什么是股权代持呢?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现象存在呢?股权代持合不合法呢?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隐身在背后指挥或者是控制代持人实现对公司的管理。

股权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一般实际出资人会给代持人相应的报酬,具体的股权代持的内容会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约定。

在商事活动中很多主体基于各种因素(如隐私、避税、身份等)的考虑,还有的投资人就是想低调,不想自己的名称出现在工商登记上,也会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来实现投资。

股权代持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如何切实有效地防范股权代持带来的各种风险?

1

股权代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在审判中首先确定是否有效,通常股权代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而有些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果认定为无效,其结果是股权归名义股东所有,而实际出资人无法依据代持协议行使权利。

2

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

被代持人的风险

(1)被代持人治理公司的意志可能被削弱甚至落空,代持人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违背实际出资人意愿,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决议的风险。

(2)股权被代持人贱卖的风险,甚至股权被代持人擅自转让且携款逃逸的风险,此 风险为最大的风险

(3)代持人将公司的分红据为己有,拒不交付给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4)代持人将代持的股权擅自抵押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处分的风险。

(5)代持人因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或负有债务,其代持的股份有被司法机关冻结的风险。

2

代持人的风险

(1)承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或者未出资的责任的风险。
当被代持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被代持人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的其他责任。比如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当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时,企业涉嫌犯罪时面临刑事风险。

(5)当企业债务缠身时,被纳入失信、限高,影响自身征信。

3

采取的防范措施


鉴于股权代持中存在诸多风险,能够不采用股权代持模式的,尽量不要采用。

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股权代持的,为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以 尽量避免或减轻风险

1

在主体条款中写明受托人身份信息

受托人的身份关乎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正如前文所述,股权代持的目的之一为规避主体限制。
若受托人自身在主体方面存在持股限制,例如其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军人,或属于境外人士,则可能在持股方面的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禁止。
在协议中 明确受托人身份 ,便于名义股东在签订前审查其是否为适格主体,以避免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2

在标的条款中写明股权相关信息

与股权相关的信息有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额与持股比例、拟代持股权的比例等,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以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
若受托人本身已是公司股东,还应当写明其持有的股权中代持部分的比例。

3

设置全面、详细的权利义务条款

首先,协议应当明确排除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权等的处分权,并要求其家属、债权人(若可能)签署知情函,以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使得隐名股东陷入财产追索的泥潭中难以抽身。
其次,双方应明确约定各项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名义股东取得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授权为前提。
关于授权 ,实际出资人应注意授权书在表述上为处理特定事务或行使特定权利的单次授权或/并注明授权期间,以避免名义股东一次性取得永久授权。
再者, 名义股东的义务 至少应当包括:根据实际出资人的指示处分股权、向实际出资人转交股息、利润分配等分红或收益、保留并按照实际出资人要求提供与受托股权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收款凭证、出资证明书、参与股东会议的凭证、分配股利的凭证等)、配合实际出资人显名、禁止转委托等。
实际出资人可针对不同义务设置相应的、严格的违约责任,起到警示效果,以降低名义股东拒绝或不积极履行义务的风险。

4

保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

保密条款可降低实际出资人身份泄露的风险,但如果股权代持因诉讼程序被公开,则失去了代持的重要意义之一,且可能导致潜在的后续风险。
因此, 保密条款应与争议解决条款配套设计 ,在保密条款中严格设置对外披露代持信息的条款,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以达到保密效果。

5

在附件中设置知情函,并确保其他股东签署

其他股东在知情函中签名可排除其对受托股权的善意取得,同时为可能产生的纠纷留存代持证据,与股权代持协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需要注意的是 ,知情不代表其他股东对显名的同意与显名相关表决的配合义务,显名化在此情况下仍存在一定风险。
若有可能,实际出资人还可通过说服其他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要求名义股东签订预防性遗嘱并进行公证、同意实际出资人可在任意时刻显名的不可撤销声明等方式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
投资有风险,代持需谨慎。若股权代持模式成为不二选择时,全面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严格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有效避免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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