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考生 吴某某舞弊一事 的情况通报,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考场拍摄试卷,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黄陂区招考办向新闻媒体回应此事称,或因5G信号屏蔽出现漏洞,导致该考生能用手机上传考题。
高考乃国之大典,举国关注,而 高考作弊更是“惊天大案” 。此次事件暴露出考试制度有哪些漏洞,各方当事人应当什么责任,如何堵塞漏洞等问题引起各方关注。本期小金 从法律角度分析,高考考生作弊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以下称《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制定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了对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于2004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
在高考中,如果监考员发现了考生作弊,可以直接收缴的试卷和答题卡,并取消该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考生如果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等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在考试中,考生如果实施了组织团伙作弊或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等行为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这意味,实施上述行为,在高考中作弊被发现,在未来三年会禁止参加高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这意味,如果在高考中作弊被发现,会被记入个人档案,而这份档案会跟随一生。一次错误的行为,会在档案中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在以后的 工作和考试中也会受到影响 。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只是将考试作弊试作违纪问题,从未上升到刑事法律层面。然而近年来作弊、替考行为屡屡曝光,既往的行政处罚完全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为此立法机关对刑法做出了修正!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自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开始 “考试作弊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其中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 中提到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这其中不但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与学历相关的考试,还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入职条件。
这还不算完,除了法律规定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方和行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地方公务员考试和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等。
而所谓的“组织作弊” ,则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舞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组织行为虽然不排除集团犯罪的形式,但不必形成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单个人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也能成立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在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高考考生单独作弊并不构成上述罪名,只有组织作弊时才涉嫌犯罪。
从小到大考试伴随我们一路走来,我们人生的重要时刻总有与考试由交集, 我们人生中遇到的各种考试,无外乎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为了检测考生对某方面知识或技能的掌握程 度; 二是检验考生是否已经具备或获得某种资格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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