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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带走老客户,公司怎么办?|小金说案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03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这句话在公司管理上同样适用,很多老板最怕的就是高管跳槽或是自立门户,这样不仅有泄密的风险,更有可能带走客户,造成公司损失。

对此,我们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纠纷 往往涉及到的是企业核心员工,如在技术、渠道以及管理层面的关键员工,这些员工离职引起的纠纷现在比较多。当员工离职后,我们该如何证明该员工违反约定,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呢?这就是本文需要陈述的问题,也是很多老板非常关注的问题。现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离职带走客户,怎么办?

近期,我们正在办理一宗因 股东兼高管离职所引发的纠纷 ,这家公司在 10 9月份的时候招了一个业务经理,主要是负责客户的业务管理。 到了2019 年底的时候,这个业务经理因为个人原因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也同意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令公司没想到的是,自从这名业务经理离职后,很多老客户流失,一开始公司也以为是经营上的问题,直到事情愈演愈烈才发现端倪。 原来这名业务经理在离职后就跳槽到一家新公司, 这家新公司的业务与自家相似 ,而公司法人则是这名业务经理的妻子。 这一来就真相大白了,原来是这名业务经理从中作梗,把老客户挖去了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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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

事实上,《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已规定了两项重要的制度:

1、 竞业禁止 :是限制高管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是《公司法》规定法定义务。

2、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有权通过协议限制高管离职之后的就业行为,是企业可以行使的权利,但要有约定才产生限制效力。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公司高管而言,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即使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与公司高管未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公司高管亦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竞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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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纠纷作为最为常见的忠实义务纠纷之一,其外在表现特征较为复杂,加之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对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标准难免存 在一定的差异。

我们务必把握司法实践中的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诉讼地位的不同选择科学合理的诉讼策略,尽可能地搜集营业范围登记内容高度近似、实际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抢占公司市场份额等多方面证据,充分照顾到竞业禁止标准的复杂性,为赢得诉讼增加筹码。

建议一:与高管签书面竞业禁止协议

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需要公司另行与高管签订书面协议,高管也应当自觉遵守。

但是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是有限 的:

首先, 竞业禁止主体仅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管 ,而高管仅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实际中,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可能远远不止上述人员。 因此,公司可以与不属于上述高管范围的人员签订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以扩大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其次, 竞业禁止仅限制董事和高管本人的竞业行为 ,不限制其近亲属或者配偶的竞业行为。 如果像本案中业务经理这样通过其妻子设立竞业公司,很难追究该业务经理的责任。 因此,公司可在书面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 董事和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近亲属、配偶)投资、设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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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

建议二:与高管签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除了与高管签订书面竞业禁止协议之外,还应当在高管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的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如果不签书面协议,高管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就像本案中的业务经理。 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明确约定,高管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的竞业行为。 可以直接采取列举的方式约定高管不得前往哪些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的公司的就业。

同时,公司对于如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的员工, 可以约定其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均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建议三:在竞业限制调查方面,一定要谨慎

公司发现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应该通过有效方式及时保留证据,如有必要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在调查时被对方发现,而且没有查到任何证据,再调查难度相对就会很大。

此类型纠纷需要律师尽早地去介入。很多时候,员工在离职前就有很多很明显的迹象,比如会拷走很多资料,在此期间已经准备跳槽创业。单位在发现这些蛛丝马迹的时候,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我们常说,在对抗性比较激烈的案件中,先进入的一方会比较有优势。我们在很多案件中,由于介入比较晚,会花很多时间去弥补之前的窟窿。

写在最后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 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金本色律师致力钻研的方向。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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