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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09

越来越多股东发现:找个生意上合得来的伙伴,太难了!

尤其是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一个其他股东完全不认识的人,面对合不来的新伙伴,还不如自己全揽下来。别急,股东有一项特权,叫 “优先购买权”

本期小金带大家了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这到底能保障股东什么权利

1

股权转让,章程如何有效另有规定?

《公司法》第71条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总括性规定:就内部转让而言,股权转让自由;就对外转让而言,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条第4款同时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条款赋予公司通过章程实现对股权转让的自治权。

然而,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是否均有效,则要看其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通过几则常见情形予以梳理和说明:

1

对内转让,规定其他股东按比例优先购买是否有效?

依据《公 司法》第71 条, 股权对 内转让遵循自由 转让原则 ,其他股东仅在股权对外转让时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内部转让情形下,其他股东可以按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该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比如在“张勤玉、马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见(2020)最高法民申6542号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因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强制性规定,故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海浪公司章程约定:“投资方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见,关于股权内部转让,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赋予其他股东按比例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避免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其他股东权利受损。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要遵循同等条件的约束。

2

对外转让,规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实践当中,为避免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的争议,一些公司通过章程规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规定是否有效?

在“华夏芯公司与宁波梅山企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参见(2019)京02民终12459号判决书】中,宁波梅山企业以华夏芯公司提交给工商机关的章程未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且内容存在重大侵害股东合法权益即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章程无效。

法院认为,华夏芯公司该次章程修订未征得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系程序瑕疵,不能由此认定章程无效。

此外,在经全体股东(股东会)同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通过上述判例可知,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约定内容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

当然, 如果股东认为章程的修订存在程序瑕疵,可以依法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申请撤销 ,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3

对外转让,规定过半数以上股权同意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 条文释义, 此处的“过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过半 数以上股权同意”,该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该问题,最高院在“恒锋实业公司与华源集团公司等赔偿纠纷”一案【参见最高院(2012)民二终字第13号判决书】中指出,《公司法》关于“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是强行法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放宽同意的条件,股权的过半数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宽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应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关于过半数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严苛的条件,但不得用股权占比的方式变相放宽该条件, 否则该规定无效。

4

《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

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当股东会决议内容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

在“肖苹诉林冰珏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8)闽02民初100号判决书】中,海峡公司备案的章程中关于股权对外转让与公司法一致,之后《股东会决议》规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

后林冰珏将其持有的海峡公司1%股权对外转让,股东肖苹主张股权变动效力无效。

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以《公司法》和海峡公司的《公司章程》为依据,2013年《股东会决议》中规定的股权只能在股东内部转让的条款无法对抗海峡公司的《公司章程》。

上述案例中, 由于《股东会决议》并未上升为新的公司章程,当其与备案章程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精细化指引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权利,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更多的是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和安排。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重点事项

1

仅股权对“外”转让时才适用优先权

如果股权在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内部流转时,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会受到影响。 只有公司股东对现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现有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要为半数以上同意。 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那么在这次交易中,该股权暂时无法对外转让。
为什么是“暂时”?因为还要看下面第三条情形十分发生。

3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直接购买拟转让股权

当然,投反对票也是有条件的。
依照法律规定,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直接购买拟转让股权 ,并且这个购买义务是法定的,如果其余股东既不同意对外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则默认为同意将拟转让股权对外转让。
与此同时,当两个以上“其他股东”都想购买该股份时,需要先“客气”协商如何分股,协商不成功的,按照该股权转让时,他们对公司的 出资比例 来行使购买权。

也就是说,对股权转让投反对票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如果没有购买的,视为最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4

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以及两个“30日”

由于股权交易只是在相对方之间发生,其余股东无法直接了解和掌握转让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规定了 转让股东通知义务
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效率,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两个30日”内,根据情况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个“30日” 是股东对是否同意转让有30天的表决期;第二个“30日” 是股东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有30天的考虑期

5

优先购买权应当满足“同等条件”

为了保护转让股东的权益,防止其他股东利用以上程序进行“恶意压价”。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后一个条件 :必须以转让股东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购买相应股权。
此处, “同等条件” 主要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方面,也包括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

6

“约定”压倒一切

法律赋予股东高度的自治权,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约定改变上述规定, 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约定即为有效

7

优先购买权的其他问题

以上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在具体适用时还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形。
例如:强制执行程序拍卖股东的股权、公司增资股东优先认购的、发生继承时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与招拍挂程序等等。小金后续会为大家分别专题讲解分析。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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