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共同债务 ,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 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了解多少呢?
2017 年9月,蔡某与史某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30日,蔡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第三人刘某损害,后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承担相应修车费。
2018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
2019年3月28日,蔡某与史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蔡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史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52,000元债务的一半。
2019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蔡某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2020 年4月20日,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蔡某此项诉讼请求,确认因蔡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修车费,应由蔡某与史某各负担该债务的一半,即各自负担 26,000元。
二审法院认定 :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 ,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
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 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 。
而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由双方共同负担 。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 两个主要标准 :
一是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如是否共同签订合同,或是否对于债务的形成事前明知、事后追认;
(图片来源: 网络)
二是对于债务的形成是否享受利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风险。一般的侵权之债难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故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之债要多于侵权之债。
虽然,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般指合同之债,但随着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主张将一些侵权之债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获得支持的案件亦是逐年增多,如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故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0年,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13年3月11日,罗某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牛某借款90000元;
2015年10月,罗某与刘某离婚;
2016年3月-2019年3月,牛某一直向罗某及刘某主张债权,但未果。
2019年4月4日,牛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共同偿还借款90000元;
2021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支持牛某上述请求;之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4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罗某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 该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企业与牛某之间形成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家庭债务, 应由家庭财产予以清偿,即刘某应当共同清偿该笔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关于是否超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 8大类 ,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夫或妻一方有权代理对外实施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的权利由夫妻共同分享,义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图片来源:网络)
故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可参考以下条件:
1、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是否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以上八大类;
3、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应当具有适当性。
以上小金分别举例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 。 但除了这两种债务外,也请大家记得非法之债哦, 如果债务本身具有非法性,则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非法债务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 对于这些非法债务,即便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 下期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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