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亲爱的弗洛伊德》
近日,#13岁男孩杀害6岁男童淡定藏尸15天# 相关词条在网络上引起多方关注,3月15日凌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发布“2.17”案件情况通报:
2021年2月17日,勉县勉阳街道某社区居民王先生发现6岁的儿子程程(化名)走失,监控显示,程程于2月17日18:30左右出现在社区超市附近,随后进入监控盲区。
18日,勉县当地刑警介入,并在失踪社区附近连续排查,王先生及家人朋友在勉县周边市、县火车站等地张贴寻人启事,连续15天搜寻未果。
3月4日16时35分,程程的尸体在邻居家民房顶的木箱内被发现,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作案人为邻居家 13岁的初一学生杨某 。
目前,案件办理和善后事宜仍在进行之中。
一个未来有无限可能的孩子的生命戛然而止,而杀害这个孩子的,是以为未来也有无限可能的13岁少年,低龄未成年的恶性犯罪引起社会的热议,杨某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于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其中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12-14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责的条件有三个:
1.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情节恶劣;
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本案已满足前两个条件, 可惜的是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才施行 。
《刑法》十二条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的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该杀人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无法追究杨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
这个案子涉及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人等诸多法律问题。
到底是坚持法治原则还是顺应网络民意,无论选择哪一种,高检都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这没法让所有人都满意。但法律不能含糊不清,必须给出自己鲜明的态度和观点,唯其如此,才能发挥指引功能,成为公民的行为指南。
在民事方面,根据 《民法典》 规定,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若是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因此杨某的监护人应对程程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多方面的原因, 家庭、社会、学校 各种因素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三观,未成年的人犯罪行为不是凭空和突发的,是各种因素的影响结果,要想有效治理类似这样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现象,事实上同样也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手段,甚至简单“一关了之”,同样也要在教育、行政等社会各个层面综合施策、全面治理。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同时实际上也是一种最严重恶劣的民事侵权行为,是对他人生命权的最彻底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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